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勞簡字第4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簡字第4 號
- 原告
- 賴聿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逸夫律師
- 被告
-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妙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安
廖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簡字第4 號
廖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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