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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勞簡字第4 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簡字第4 號

原告
賴聿明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被告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妙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安

      廖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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