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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勞簡字第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温文昌

  • 當事人
    賴聿明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簡字第4 號 原   告 賴聿明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被   告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妙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安 廖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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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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