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號被 告 即 上 訴 人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聿明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36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