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勞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19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良鴻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博堯即益昇機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醫藥費或工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據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333 元(1,000 ÷3 =333 ,元 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