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聲 請 人 林瀚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姵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