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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洪儀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

聲請人
李建和
相對人
華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清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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