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
- 聲請人
- 李建和
- 相對人
- 華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清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