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聲 請 人 李建和 相 對 人 華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清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