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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簡廷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李良鴻

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差額(短少薪

資)新臺幣(下同)8 萬2,980 元、資遣費39萬4,904 元,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7萬7,884 元(計算式:8 萬2,980 元+39萬4,

904 元=47萬7,8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惟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從而,本件

應先徵收裁判費1,726 元(計算式:5,180 元×1/3 =1,726 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暫免徵收之3,454 元(計算式:5,

180 元-1,726 元=3,454 元),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

收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1,72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簡廷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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