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清芬洗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庭綺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陳秋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庭綺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陳秋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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