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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秋如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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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庭綺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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