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
- 債權人
- 李俊毅
- 債務人
- 錦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侑瑾即程芊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編│發票日│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00│108年11月3日│300,000元 │CW4317131│109年11月18日 ││1 │││││├─┼───────────┼───────────┼───────────┼───────────┤│00│108年11月3日│250,000元 │CW4317132│109年11月18日 ││2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