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21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鄭明和 債 務 人 建發電梯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紀瑞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33,104 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5% 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