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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51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吳俊德
債務人
鈞為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湯沛翎
債務人
湯泰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1,774 元,及自民國109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7%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283,334 元,及自109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7%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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