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79號聲 請 人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胡文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雲林縣斗六戶政事務所林內辦公室。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