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44號聲 請 人 十方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嘉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7 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