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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 原告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文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債 權 人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吳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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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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