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69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92號
- 債權人
- 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頂翔
- 代理人
- 施立杰
- 債務人
- 楊雅惠(即楊秀祥之繼承人)
楊丁因(即楊秀祥之繼承人)
楊心余(即楊秀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秀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66,253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秀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