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振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50033-6 │股票 │1 │1000 │ │ │01│ │ │ │ │ │ │ ├─┼───────────────┼──────────────┼────┼───┼────┼───┤ │00│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50034-8 │股票 │1 │1000 │ │ │02│ │ │ │ │ │ │ ├─┼───────────────┼──────────────┼────┼───┼────┼───┤ │00│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50035-0 │股票 │1 │1000 │ │ │03│ │ │ │ │ │ │ ├─┼───────────────┼──────────────┼────┼───┼────┼───┤ │00│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2208-9 │股票 │1 │10000 │ │ │04│ │ │ │ │ │ │ ├─┼───────────────┼──────────────┼────┼───┼────┼───┤ │00│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2209-0 │股票 │1 │10000 │ │ │05│ │ │ │ │ │ │ ├─┼───────────────┼──────────────┼────┼───┼────┼───┤ │00│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2210-7 │股票 │1 │10000 │ │ │06│ │ │ │ │ │ │ ├─┼───────────────┼──────────────┼────┼───┼────┼───┤ │00│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2211-9 │股票 │1 │10000 │ │ │07│ │ │ │ │ │ │ ├─┼───────────────┼──────────────┼────┼───┼────┼───┤ │00│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2212-0 │股票 │1 │10000 │ │ │08│ │ │ │ │ │ │ ├─┼───────────────┼──────────────┼────┼───┼────┼───┤ │00│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2213-2 │股票 │1 │10000 │ │ │09│ │ │ │ │ │ │ ├─┼───────────────┼──────────────┼────┼───┼────┼───┤ │00│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2214-4 │股票 │1 │10000 │ │ │10│ │ │ │ │ │ │ ├─┼───────────────┼──────────────┼────┼───┼────┼───┤ │00│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2215-6 │股票 │1 │10000 │ │ │11│ │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