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普愛亞細亞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台
- 聲請人
- 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佳栗
- 代理人
- 古清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97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9年4月25日 │83,510元 │JE158123│ ││1 │司 │ │ │ │4 │ │├─┼─────────┼─────────┼───────────┼─────────┼────────┼──┤│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9年4月25日 │119,101元 │JE158164│ ││2 │司 │ │ │ │2 │ │├─┼─────────┼─────────┼───────────┼─────────┼────────┼──┤│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9年5月25日 │24,058元 │JE613018│ ││3 │司 │ │ │ │3 │ │├─┼─────────┼─────────┼───────────┼─────────┼────────┼──┤│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9年5月25日 │114,394元 │JE613053│ ││4 │司 │ │ │ │1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