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0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債務人
吳宇茹即吳怡君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雅妮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第64條之1 第2 款、第64條之2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收文日期)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共清償144,000 元。上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因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不符消債條例第60條第2 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所提陳報狀在卷可稽。是以應由本院依職權審查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依職權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適用。

三、次查,債務人於評估日後收入及開支,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已達於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每月薪資所得收入外,其名下並無存款及財產,此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明(見本院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卷第41、167 頁)。因此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144,000 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生方案等)。

(二)債務人現受僱於人和食緣商行擔任廚房配菜人員,每月薪資收入為18,600元(全勤),並提出薪資明細表、員工在職證明書為佐證(見本院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卷第65、67頁),故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平均收入為18,600元,堪以認定。從而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每月可得支用之實際收入為18,600元,每月預計支出為16,952元,債務人為表還款誠意,願再將支出縮減至16,600元,提列每期清償金額為2,000元,應有履行可能。

(三)本件於109 年4 月9 日經本院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裁定審查認定,債務人每月支出於16,952元範圍內屬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而債務人為表還款誠意自行將每月支出縮減為16,600元,可認其所列上開支出金額應係維持債務人目前實際日常生活所必需,且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適當;又於上開合理支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各項生活支出,本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復參酌首揭規定,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並無清算價值,如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後,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應認已屬盡力清償,核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剩餘之五分之四為115,200 元【計算式:(18,600-16,600)×72×4/5 =115,200 】,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為144,000 元,已逾上開餘額之五分之四,可認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

(四)再者,債務人名下並無其他可資換價之財產,已如上述,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並無助益甚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吳宇茹即吳怡君之更生方案(第1 點至第6 點)

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元。

二、總清償比例:3.054﹪

三、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清償6 年72期,每期清償2,000 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六、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 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
    定期查核。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14,488元 
    每期還款金額:218元 
二、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825,522元 
    每期還款金額:350元 
三、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80,314元 
    每期還款金額:76 元 
四、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33,401元 
    每期還款金額:57元 
五、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02,677元 
    每期還款金額:128元 
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41,470元 
    每期還款金額:230元 
七、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07,222元 
    每期還款金額:88元 
八、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551,113元 
    每期還款金額:658元 
九、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33,403元 
    每期還款金額:184元 
十、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5,313元 
    每期還款金額:11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