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瑾霈 相 對 人 林仕鑫 林儀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仕鑫、林儀鑫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憶印藝術文創有限公司、相對人林儀鑫與聲請人間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 年8 月1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憶印藝術文創有限公司於108 年9 月24日向聲請人辦理分期付款買賣業務(總價款1,850,400 元),並由相對人林儀鑫擔任連帶保證人,惟自109 年3 月25日起,第三人憶印藝術文創有限公司、相對人林儀鑫即未依約還款,依其等約定,所欠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至今尚欠聲請人1,556,400 元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分期買賣契約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 年6 月3 日雲院惠非信決109 年度司拍字第63號函通知相對人林仕鑫、林儀鑫及第三人憶印藝術文創有限公司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前開當事人,惟渠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63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臺西鄉 │尚德 │ │264 │2526.16 │1分之1 │林仕鑫、林儀鑫權利範圍各為2 分│ │0│ │ │ │ │ │ │ │之1 │ │1│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