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0號聲 請 人 戴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相 對 人 凱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雲林縣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8年3月1日 │108年3月2日 │暘字第20170222 │ │ │1 │ │ │ │ │ │ │ ├─┼───────────┼───────────┼───────────┼───────────┼────────────┼──┤ │00│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8年4月1日 │108年4月2日 │暘字第20170223 │ │ │2 │ │ │ │ │ │ │ ├─┼───────────┼───────────┼───────────┼───────────┼────────────┼──┤ │00│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8年5月1日 │108年5月2日 │暘字第20170224 │ │ │3 │ │ │ │ │ │ │ ├─┼───────────┼───────────┼───────────┼───────────┼────────────┼──┤ │00│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8年6月1日 │108年6月2日 │暘字第20170225 │ │ │4 │ │ │ │ │ │ │ ├─┼───────────┼───────────┼───────────┼───────────┼────────────┼──┤ │00│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8年7月1日 │108年7月2日 │暘字第20170226 │ │ │5 │ │ │ │ │ │ │ ├─┼───────────┼───────────┼───────────┼───────────┼────────────┼──┤ │00│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8年8月1日 │108年8月2日 │暘字第20170227 │ │ │6 │ │ │ │ │ │ │ ├─┼───────────┼───────────┼───────────┼───────────┼────────────┼──┤ │00│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8年9月1日 │108年9月2日 │暘字第20170228 │ │ │7 │ │ │ │ │ │ │ ├─┼───────────┼───────────┼───────────┼───────────┼────────────┼──┤ │00│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8年10月1日 │108年10月2日 │暘字第20170229 │ │ │8 │ │ │ │ │ │ │ ├─┼───────────┼───────────┼───────────┼───────────┼────────────┼──┤ │00│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8年11月1日 │108年11月2日 │暘字第20170230 │ │ │9 │ │ │ │ │ │ │ ├─┼───────────┼───────────┼───────────┼───────────┼────────────┼──┤ │01│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8年12月1日 │108年12月2日 │暘字第20170231 │ │ │0 │ │ │ │ │ │ │ ├─┼───────────┼───────────┼───────────┼───────────┼────────────┼──┤ │01│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9年1月1日 │109年1月2日 │暘字第20170232 │ │ │1 │ │ │ │ │ │ │ ├─┼───────────┼───────────┼───────────┼───────────┼────────────┼──┤ │01│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9年2月1日 │109年2月2日 │暘字第20170233 │ │ │2 │ │ │ │ │ │ │ ├─┼───────────┼───────────┼───────────┼───────────┼────────────┼──┤ │01│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9年3月1日 │109年3月2日 │暘字第20170234 │ │ │3 │ │ │ │ │ │ │ ├─┼───────────┼───────────┼───────────┼───────────┼────────────┼──┤ │01│106年8月1日 │368,945元 │109年4月1日 │109年4月2日 │暘字第20170235 │ │ │4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