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相 對 人 李樹壇 李清沂 李桐村 李丁順 李茂昌 李茂生 李瑞濱 李龍文 李陳坐 李學賢 李月秀 李正合 李宗保 李欣翰 李詳德 李金抱 李金湖 李文豐 李金房 李冠杰 李品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樹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6,110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6 年度港簡字第59號、108 年度簡上字第6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原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後附計算書所載,共計36,110元。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核計後,確定為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相對人李樹壇雖亦有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於109 年4 月27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及支付費用之釋明資料等,相對人李樹壇於同年5 月4 日收受通知,迄今未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 項規定,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計算書 ┌───────────┬─────────┬──────────────┐ │項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3,310 元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 │ │ │ │ ├───────────┼─────────┼──────────────┤ │法院囑託土地勘查複丈費│20,000 元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 │ │ │4,000+ 4,000+12,000 =20,000│ ├───────────┼─────────┼──────────────┤ │法院囑託勘測費 │10,400 元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 │ │ │4,000+2,400+4,000 =10,400 │ ├───────────┼─────────┼──────────────┤ │地籍圖謄本費 │900 元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 │ │ │150 +150+150+150+150+150= │ │ │ │900 │ ├───────────┼─────────┼──────────────┤ │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 │ │ │ │ ├───────────┼─────────┼──────────────┤ │ 合 計 │36,110 元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 │ │ │ │訴訟費用為258 元(計算式: │ │ │ │36,110÷140 =257.92,元下四│ │ │ │捨五入) │ └───────────┴─────────┴──────────────┘ 附表: ┌──────┬───────┬──────┬───────┐ │相對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訴訟費用(新│計算式(元以下│ │ │例(即原應有部│臺幣) │四捨五入) │ │ │分之比例) │ │ │ ├──────┼───────┼──────┼───────┤ │李清沂 │20分之1 │1,805 元 │36,110÷20= │ │ │ │ │1,805 │ ├──────┼───────┼──────┼───────┤ │李龍文 │160 分之7 │1,580 元 │36,110÷160×7│ │ │ │ │=1,579.8 │ ├──────┼───────┼──────┼───────┤ │李桐村 │160 分之7 │1,580 元 │36,110÷160×7│ │ │ │ │=1,579.8 │ ├──────┼───────┼──────┼───────┤ │李丁順 │160 分之7 │1,580 元 │36,110÷160×7│ │ │ │ │=1,579.8 │ ├──────┼───────┼──────┼───────┤ │李茂昌 │80分之7 │3,160 元 │36,110÷80×7 │ │ │ │ │=3,159.6 │ ├──────┼───────┼──────┼───────┤ │李茂生 │80分之7 │3,160 元 │36,110÷80×7 │ │ │ │ │=3,159.6 │ ├──────┼───────┼──────┼───────┤ │李瑞濱 │20分之1 │1,805 元 │36,110÷20= │ │ │ │ │1,805 │ ├──────┼───────┼──────┼───────┤ │李陳坐 │80分之14 │6,319 元 │36,110÷80×14│ │ │ │ │=6,319.25 │ ├──────┼───────┼──────┼───────┤ │李樹壇 │240分之14 │2,106 元 │36,110÷240 ×│ │ │ │ │14=2,106.4 │ ├──────┼───────┼──────┼───────┤ │李學賢 │240分之14 │2,106 元 │36,110÷240 ×│ │ │ │ │14=2,106.4 │ ├──────┼───────┼──────┼───────┤ │李月秀 │140分之1 │258 元 │36,110÷140 =│ │ │ │ │257.9 │ ├──────┼───────┼──────┼───────┤ │李正合 │140分之1 │258 元 │36,110÷140 =│ │ │ │ │257.9 │ ├──────┼───────┼──────┼───────┤ │李宗保 │140 分之3 │774 元 │36,110÷140 ×│ │ │ │ │3 =773.7 │ ├──────┼───────┼──────┼───────┤ │李欣翰 │280分之1 │129 元 │36,110÷280 =│ │ │ │ │128.9 │ ├──────┼───────┼──────┼───────┤ │李詳德 │280分之1 │129 元 │36,110÷280 =│ │ │ │ │128.9 │ ├──────┼───────┼──────┼───────┤ │李金湖 │40分之3 │2,708 元 │36,110÷40×3 │ │ │ │ │=2,708.2 │ ├──────┼───────┼──────┼───────┤ │李金抱 │40分之3 │2,708 元 │36,110÷40×3 │ │ │ │ │=2,708.2 │ ├──────┼───────┼──────┼───────┤ │李文豐 │480分之7 │527 元 │36,110÷480 ×│ │ │ │ │7 =526.6 │ ├──────┼───────┼──────┼───────┤ │李金房 │480分之7 │527 元 │36,110÷480 ×│ │ │ │ │7 =526.6 │ ├──────┼───────┼──────┼───────┤ │李冠杰 │480分之7 │527 元 │36,110÷480 ×│ │ │ │ │7 =526.6 │ ├──────┼───────┼──────┼───────┤ │李品稼 │240分之14 │2,106 元 │36,110÷240 ×│ │ │ │ │14=2,10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