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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楊皓潔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子豪

郭子維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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