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子豪
郭子維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