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洪儀芳

上訴人
即被告
敦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璧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9,697元(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至5項應屬攻擊防禦方法,故不列入訴訟標的之計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