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陳淑華 上列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或補提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人、配偶張秋後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給與之補助?受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 二、配偶張秋後從事何種工作?每月收入多少?有無與抗告人互負扶養義務或受子女扶養? 三、抗告人於民國96年1 月間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當時最大債權銀行(即安泰商業銀行)協商成立「以120 期,利息依年利率4%計算,自同年2 月10日起開始清償」之債務清償方案,但於同年5 月10日即毀諾,據抗告人所陳,當初債務協商成立用以履行清償方案之金錢來源是由次子陳明賢幫忙還款,但因陳明賢駕車肇事無法再幫忙還款,以致毀諾云云,可見由他人承諾幫忙還款,並不可靠,本次抗告人聲請更生,又打算以類似方式履行更生方案,如何使法院或債權人相信抗告人不會又以相同方式毀諾?如果取具第三人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之人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之承諾書或保證書,應寫明保證或負擔金額、提出原本,並提出其人之戶籍謄本及財產所得證明。 四、九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公司地址在新北市,抗告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九品股份有限公司?職務內容為何?抗告人應提出由僱主九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自108 年1 月1 日起至今之每月薪資證明。 五、抗告人係符合漁會法第15條第1 項第1 款(甲類會員)或第2 款(乙類會員)之會員資格,而於雲林區漁會加入勞保?有否實際從事漁業勞動?抗告人自97年8 月6 日加入勞保於雲林區漁會(投保薪資17,280元),嗣於100 年1 月1 日、100 年12月1 日、102 年3 月1 日、103 年3 月1 日、104 年3 月1 日、105 年4 月1 日調高投保薪資,目前之投保薪資為30,300元,抗告人上開調高投保薪資所憑依據為何?與實際所得是否相當?並應提出相關資料。 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