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 債務人
- 楊豐榮
- 代理人
- 詹忠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未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致本院難為判斷,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債務人於調解程序具狀陳報『曾於107 年4 月16日至109 年
2 月12日經營「藍色時尚會館」,每月營業額約1 萬元,該
館已歇業』,請債務人提出營業期間之營業額資料及報稅證
明、歇業登記資料,歇業後,債務人對該館有無任何財產上
權利存在?該館之營業資產處分情形?
二、依聯合信用中心徵信資料記載,債務人擔任「南昌二店」之
負責人,請陳報該店是否仍營業中?營業期間、營業內容為
何?每月營業額多少?若已歇業,應提出歇業登記資料,債
務人對該店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該店之營業資產處分
情形?若係與他人合夥,應陳明合夥財產清算結果?
三、依106 年度及107 年度所得資料記載,債務人自「南昌」受
有薪資,在「南昌」之工作內容為何?是否為債務人經營之
「南昌二店」?
四、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爵色時尚酒館?工作地址?應提出
由僱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需註明到職日、每月薪資數額、
薪資內容)、109 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薪資明細表。
五、債務人於聲請前2 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
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應表明不動產之地號
、建號、權利範圍,是取得或讓與他人)。
六、債務人、受扶養人楊沁佩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
等由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受補助期間及金
額為何?並提出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影本(請劃線標記)。
七、有無以債務人、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契
約?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數額,每年
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有無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
八、債務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是否承租?
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