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昭維 代 理 人 陳呈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未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致本院難為判斷,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鄭夙惠 附表: 一、聲請人106 年度自明群貨運有限公司(下稱明群貨運公司)受有「營利所得」二筆共新臺幣(下同)280,063 元、「薪資所得」一筆252,000元;107 年度受有「營利所得」一筆 304,640 元、「薪資所得」一筆432,000 元,又依聯徵中心信用報告資料所示,聲請人為明群貨運公司之股東。請聲請人提出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並說明公司代表人邱文清與聲請人之親屬關係?聲請人於該公司有否擔任董事或執行業務之股東職務?聲請人目前是否仍為該公司股東?投資份額多少? 二、聲請人於109 年2 月20日從明群貨運公司退勞保之原因為何?債務人當時職務為何?聲請狀記載前二年收入來源「明祥」貨運有限公司,是否為誤載而應更正為「明群」貨運公司? 三、聲請人之戶籍地址為「桃園市」,但聲請狀記載地址「斗六市」,該「斗六市」處所為租賃或自有?與何人同住?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需為完整契約,載明租賃地點、租金、租期),及提出每月繳付租金、水、電、瓦斯費之資料。並陳明本院就本件更生之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 條第1 項規定有管轄權之理由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具狀109 年4 月15日營業活動陳報事項書狀,內容表明其曾以每股30萬元(聲請人有2 股)投資金馬奔騰股份有限公司(月光石餐酒館),但該公司已於107 年10月4 日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請聲請人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解散後分派剩餘財產相關資料,並說明聲請人於該公司有否擔任職務?聲請人何時投資?投資資金來源? 五、聲請人除投資明群貨運公司、金馬奔騰公司外,有否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金額、股票種類、股數、基金淨值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需註明種類、內頁明細補登至聲請日止)。 六、車牌AYE-0828號車輛係於何時貸款購買?貸款公司、購車數額、頭期款如何支付、分期期數、分期金額、已繳納期數各為何?有否設定動產擔保抵押?聲請人稱該車現值50萬元,應提出證明資料,又該車如已有設定抵押,則不應再列入無擔保或無優先債權內,聲請人應重新整理提出債權人清冊。七、說明每月使用手機資費1500元高額費率之必要性?並提出電信帳單資料。 八、聲請狀記載地址「斗六市○○街00巷00號」,但聲請人當時任職明群貨運公司之地址「斗六市○○街00號」,二處相距不遠,聲請人往返二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何以提列每月4000元油資?又若聲請人現無業,如何再繼續提列每月油資4000元? 九、聲請人應提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完整交易資料(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 十、聲請人、配偶鄧羽汝、受扶養人邱暘凱(債務人之扶養附表誤載為邱陽凱)、邱煜綸(債務人之扶養附表誤載為邱煌綸),有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受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影本(請劃線標記)。 十一、有無以聲請人、配偶鄧羽汝、受扶養人邱暘凱、邱煜綸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數額,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有無辦理保單質借?應分列記載,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十二、提出配偶鄧羽汝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三、聲請人與配偶鄧羽汝間婚姻關係是否存續中?子女邱暘凱、邱煜綸之扶養義務人是否應包括配偶鄧羽汝(聲請狀扶養附表記載由一人扶養)? 十四、聲請人表明每月必要支出共48,460元、二名子女扶養費共15,000元,合計63,460元,惟若聲請人現無業,顯無收入得支應上開費用,聲請人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又願每月清償多少金額?用以清償的資金來源? 十五、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例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照片、價值證明。 十六、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權利範圍,是取得或讓與他人)。 十七、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應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及負債金額。 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