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廖國勝
- 被告蘇婉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婉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蘇婉禎自中華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蘇婉禎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前已向雲林縣西螺鎮調解委員會,申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該會以108 年度西鎮民調字第94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約2,100,252 元,並未逾1,200 萬元,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支出剩餘約1,000 元可供清償債務,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雲林縣西螺鎮調解委員會108 年度西鎮民調字第94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查詢金融機構開戶帳號及餘額之切結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首頁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勞工保險異動查詢、107 至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受扶養人李金葉之門診收據及醫療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家族系統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安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書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西螺郵局存摺明細等為憑(見本案卷第8 至12頁、第14至35頁、第93至101 頁)。而參酌聲請人名下資產,僅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之南山人壽有效保單4 份,其解約金共約27,335元,及其西螺郵局帳戶存款餘額93元,資產共僅約27,428元,其復切結現以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約18,000元,於扣除其所陳報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3,000元及對母親李金葉之扶養費4,000 元後,所餘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僅餘1,000 元,惟依各債權人之陳報,債務人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至少3,802,535 元(見本案卷第46至90頁、第120 至140 頁),於扣除其現有資產27,428元,尚有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約3,441,734 元,則以其上開每月只能清償1,000 元之清償能力計,至少須清償316 年餘,始得清償完畢,如加計期間產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則清償完畢之時間將更長,足認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堪信屬實。此外,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揆諸首開規定,應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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