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家万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4,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如無能力繳納,請釋明其原因。 ㈡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㈢提出聲請人之身心障礙證明書。 ㈣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兩年之每月收入僅有政府低收入戶及身障補助新臺幣(下同)8,836 元,惟依聲請人之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107 年度尚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給付總額38,300(或所得額15,720元)、於108 年度尚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給付總額144,900 元(或所得額57,960元)及台灣高鐵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之給付所得95,210元,此部分為何未列入聲請人之所得收入?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尚有原債權人大眾銀行嘉義分行(新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何為列入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㈥提出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㈦據實報告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房屋稅籍),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㈧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而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定、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 年12月9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㈩聲請人除領取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補助金外,是否有領取其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