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慶陽
- 被上訴人
- 徐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日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併聲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並於同年月5 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未據繳納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5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