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4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448號
- 聲請人
- 林成家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許廖美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1 項、第2 項本文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繼承人許廖美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許廖美之長子,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憑。惟查,依聲請人所提之前揭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於68年3 月22日由第三人林春郎、王春花共同收養,且該收養關係並無終止情形。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與其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既存續中,聲請人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即處於停止狀態。從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許廖美之遺產並無繼承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