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妙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宏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9,0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