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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嶧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3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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