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李淑惠
- 法定代理人張宸祐
- 原告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政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55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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