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吉晟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芳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9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