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號
- 原告
- 吉晟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書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芳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9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