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張陳瓊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鐿太源有限公司、張聰榮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