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豪運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蘇進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春玉即通盈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