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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號

原告
羅啟耀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鐘躍即元長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459,000 元【計算式:493,000 元+966,000 元=1,459,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不足13,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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