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號
- 原告
- 羅啟耀
- 訴訟代理人
-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鐘躍即元長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459,000 元【計算式:493,000 元+966,000 元=1,459,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不足13,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