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羅啟耀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鐘躍即元長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459,000 元【計算式:493,000 元+966,000 元=1,459,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不足13,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