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號

原告
江仕惶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私立中興文理短期補習班、十全贏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十全贏英語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