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糖呷有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秀專 原 告 油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上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945 元【計算式:325,000 元+678,945 元=1,003,9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