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號
- 原告
- 糖呷有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秀專
- 原告
- 油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上優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945 元【計算式:325,000 元+678,945 元=1,003,9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