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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冷明珍
  • 法定代理人
    黃春榕

  • 原告
    凱亞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凱亞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草人家農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記載「返還所有告訴人之所有物以及採購之商品」,惟並未載明究請求被告返還何物品及採購之商品,難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明確。請補正該項聲明之所有物及採購商品物品為何?並查報該所有物之總價額及採購之商品之總價額;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在請求損害賠償,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何並未特定,亦難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明確。請查報請求被告賠償之總金額為何?及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為何?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查因原告於起訴狀內未具體記載本件請求標的價額及金額(即應受判決事項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依上開說明查報本件請求標的即所有物及採購之商品之價額、損害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 ㈢、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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