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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原告
王阿對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律師
被告
石振霆即祥瑞環保企業社
被告
陳志欣即如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現場履勘,兩造應準時到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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