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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黃一馨

  • 原告
    王阿對
  • 被告
    石振霆即祥瑞環保企業社法人陳志欣即如良企業社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原   告 王阿對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律師 被   告 石振霆即祥瑞環保企業社 被   告 陳志欣即如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現場履勘,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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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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