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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原告
王阿對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律師
被告
石振霆即祥瑞環保企業社
被告
陳志欣即如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現場履勘、測量,兩造應準時到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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