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黃一馨
- 原告王阿對
- 被告石振霆即祥瑞環保企業社法人、陳志欣即如良企業社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原 告 王阿對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律師 被 告 石振霆即祥瑞環保企業社 被 告 陳志欣即如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現場履勘、測量,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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