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志欣即如良企業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欣即如良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阿對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