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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黃一馨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欣即如良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阿對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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