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志欣即如良企業社
- 即被告
- 被 上 人
- 即原告
- 王阿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