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志欣即如良企業社、王阿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欣即如良企業社 被 上 人 即 原 告 王阿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