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總興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隆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福興等1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之至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2,383,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991
元(計算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203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福興等1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之至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2,383,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991
元(計算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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