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7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法定代理人
- 被代位人 李玉媛
- 被告
- 李坤湖
李坤諒
蘇姵慈
李陳翠菊(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未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代位人李玉媛截至民國109年1 月13日止,積欠原告現金卡債務新臺幣(下同)402788元及利息未償。又被繼承人李茂樹於104 年12月1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19筆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被代位人李玉媛,及被告李坤湖、李坤諒、蘇姵慈、李陳翠菊(下除分稱外,合稱被告李坤湖4 人)均為李茂樹之繼承人,彼等因繼承公同共有系爭遺產,惟被代位人李玉媛、被告李坤湖4人就系爭遺產尚未辦理分割登記,因不動產尚未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無法進行強制執行拍賣取償,公同共有繼承人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李玉媛又怠於行使其分割權利,爰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李玉媛請求將系爭遺產分割。並聲明:㈠被代位人李玉媛、被告李坤湖4 人就系爭遺產准予依4 分之1 繼承比例分割。㈡訴訟費用由被告依繼承比例負擔。
貳、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而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 號判決要旨參照)。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裁判意旨參照)。當事人不適格之判決,縱經確定,亦屬無效,故實務上將當事人不適格之訴訟,列為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之一種情形。
叁、經查:
一、原告主張其係李玉媛之債權人,業據提出債權憑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為據,可信屬實。
二、原告雖主張被繼承人李茂樹於104 年12月1 日死亡,系爭遺產應由李玉媛及被告李坤湖4 人共同繼承,乃代位李玉媛訴請分割系爭遺產,但李茂樹之繼承人除李玉媛、李坤湖、李坤諒、蘇姵慈外,另有其他人,並已辦畢繼承登記,有原告提出之李茂樹繼承系統表、李茂樹除戶戶籍謄本、被代位人李玉媛、被告李坤湖、李坤諒、蘇姵慈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61頁,土地登記謄本另立一卷),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109 年5 月12日中區國稅北港營所字第1092951609號函檢送李茂樹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雲林縣稅務局北港分局109 年5 月21日雲稅北字第1091161987號函檢送房屋稅籍證明書、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9 年6 月12日北地一字第1090005193號函檢送土地登記部分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72頁、第91頁至第99頁)。
三、被代位人李玉媛、被告李坤湖、李坤諒均為李茂樹之繼承人,而李茂樹之繼承人李坤動則於107 年11月15日死亡(見本院卷第59頁除戶謄本),其繼承人除蘇姵慈外,尚有其他人,且如前述,被繼承人李茂樹所遺財產,業經全體繼承人就不動產部分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原告僅列「李坤湖、李坤諒、蘇姵慈」為被告,未將其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其當事人為不適格,經本院於109 年5 月8 日以書面通知限期原告於10日內補正,原告僅於109 年5 月15日以民事聲請更正㈡狀表明李坤動之繼承人尚有「李陳翠菊」,並追加「李陳翠菊」為被告,惟查「李陳翠菊」在95年7 月11日死亡(見本院卷第51頁除戶謄本),較李坤動為早,顯不可能為李坤動之繼承人,更無當事人能力,原告以死亡之「李陳翠菊」為被告,已非適法,此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笫三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其餘部分,仍未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被告,其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並未除去,依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其訴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遺產項目 │ │號│ │ ├─┼────────────────────────────┤ │1 │雲林縣○○鄉○○段000 ○00地號(公同共有全部) │ ├─┼────────────────────────────┤ │2 │雲林縣○○鄉○○段00○號(公同共有全部) │ ├─┼────────────────────────────┤ │3 │雲林縣○○鄉○○○段0 ○00地號(公同共有3/160) │ ├─┼────────────────────────────┤ │4 │雲林縣○○鄉○○○段0 ○00地號(公同共有3/160) │ ├─┼────────────────────────────┤ │5 │雲林縣○○鄉○○○段0 ○00地號(公同共有3/160 ) │ ├─┼────────────────────────────┤ │6 │雲林縣○○鄉○○○段0 ○00地號(公同共有3/160 ) │ ├─┼────────────────────────────┤ │7 │雲林縣○○鄉○○○段0 ○00地號(公同共有3/160 ) │ ├─┼────────────────────────────┤ │8 │雲林縣○○鄉○○○段0 ○00地號(公同共有3/160 ) │ ├─┼────────────────────────────┤ │9 │雲林縣○○鄉○○○段0 ○00地號(公同共有3/160 ) │ ├─┼────────────────────────────┤ │10│雲林縣○○鄉○○○段0 ○00地號(公同共有3/160 ) │ ├─┼────────────────────────────┤ │11│雲林縣○○鄉○○○段0 ○000 地號(公同共有3825/216000 )│ ├─┼────────────────────────────┤ │12│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公同共有3/160) │ ├─┼────────────────────────────┤ │13│雲林縣○○鄉○○○段000 ○0地號(公同共有3/160) │ ├─┼────────────────────────────┤ │14│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公同共有1/16) │ ├─┼────────────────────────────┤ │15│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公同共有65/480) │ ├─┼────────────────────────────┤ │16│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公同共有5/16) │ ├─┼────────────────────────────┤ │17│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公同共有全部) │ ├─┼────────────────────────────┤ │18│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公同共有1/8) │ ├─┼────────────────────────────┤ │19│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公同共有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