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2號原 告 江仕惶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私立中興文理短期補習班、十全贏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十全贏英語文理短期補習班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