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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油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上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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