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1號原 告 雷詠婷 被 告 建發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34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