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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雷詠婷
被   告
建發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34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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