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2號

受 罰 人 林金土

上列受罰人因在原告巨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宗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中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金土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 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訴訟事件,經原告聲請以受罰人為證人,本院通知受罰人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到場應訊,該通知已於同年、月6 日以寄存方式送達予受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10,000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