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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洪儀芳

上訴人
中瀚國際語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被上訴人
國立斗六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羅聰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零肆拾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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