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0號
- 上訴人
- 中瀚國際語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成
- 被上訴人
- 國立斗六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聰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零肆拾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